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6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申孝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申孝珍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82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品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即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㈠被告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
11年度偵字第82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此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之LV商標圖樣之商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之審定號列印資料、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附卷可查(偵卷第15至51頁),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
㈢綜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於法有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藍雅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燕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商標權人註冊/審定號1仿冒「LV」商標圖樣錢包1個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