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玉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之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周玉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關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之部分,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謝昀芳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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