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聲再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再字第33號聲請人甲○○即受判決人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568號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則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勇輝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