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79號原告世界先進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告訴代理人 王鳯儀 律師
洪榮宗 律師被告乙○○
弄11號丁○○甲○○上列被告3人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999號、98年度易字第143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邱玉汝法官朱美璘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書記官朱苑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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