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婚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102號上訴人即被告 丁偉文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綉雯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婚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和解筆錄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1日通知命上訴人於收受補費通知裁定10日內補繳,該通知並於101年2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本人收執,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尚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一份在卷可憑。故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書記官張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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