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41號聲請人 蔡松煨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㈠、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之董事會議紀錄。
㈡、主管機關准予變更之公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