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6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6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963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吳炳松 債務人 王心倩 債務人 王心純 債務人 高秋月 債務人 王心民
一、債務人王心倩、王心民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王聖國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王心純、高秋月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仟壹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
┌───┬─────┬─────┬──────┬───────────┐│債務人│債權金額│利率(年息)│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王心倩│新臺幣│1.83%│自民國104年│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王心民│8,105元││8月1日起至民│民國105月2月29日止按││王心純│││民國105月3月│1.83%之10%計算││高秋月│││4日止││││├─────┼──────┼───────────┤│││2.83%│自民國105年3│自民國105年3月1日起至│││││月5日起至清│清償日止按2.83%之20%計│││││償日止│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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