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補字第2號
聲 請 人 王明國
代 理 人 林鴻宇
相 對 人 王俊傑
相 對 人 歐麗美
相 對 人 王相宇
相 對 人 王真光
相 對 人 王佩欣
相 對 人 王俊英
相 對 人 王如鳳
上列當事人間共有物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
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
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定有
明文。次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
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
院管轄: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
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二、主要遺產所
在地之法院。」,家事事件法第70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請求對被繼承人 吳金葉 之遺產為調解之事件
,惟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之住所地為高雄市○○區○○路
○段000號,有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
本件確認遺產繼承權存在事件之起訴應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
承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茲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