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5784號債權人 黃愉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五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收款人為債務人之證明(如匯款單)。
二、向本院民事庭查詢五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有無聲請清算,若有,清算人為誰。
三、債務人五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解散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所有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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