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曠嘉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曠嘉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曠嘉鑫(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2、4至8所示之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951號刑事裁定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又其中如附表編號7、8所示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139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佐;上開刑事裁定、判決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案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案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本院因而於民國112年1月18日訊問受刑人之意見,受刑人表示:沒有意見。職業之前是服務業,學歷是大學肄業,家裡有姑姑、阿公、阿嬤、哥哥,經濟狀況勉持。我對於案件的部分,希望法官判刑從輕量刑,我有在反省,想要趕快出去找一份正常工作,賺錢還給被害人,請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第104頁);本院並綜合審酌檢察官於上開訊問程序時建請本院定有期徒刑6年5月等情,有同日訊問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04頁),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至8所示之部分,均係犯詐欺取財等相關案件,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部分,係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等犯罪態樣、犯罪時間間隔、侵犯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等,而為整體評價後,就有期徒刑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林清鈞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涂村宇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附表:受刑人曠嘉鑫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10年5月21日110年5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0759、21318、23104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198、566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630號110年度訴字第388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22日110年11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630號110年度訴字第388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2月1日111年1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6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351號編號1至6號,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951號刑事裁定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編號34罪名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10年5月26日至110年5月30日110年5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76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7957、28905、3012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39號110年度金訴字第923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2日110年12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39號110年度金訴字第923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月10日111年2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35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512號編號1至6號,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951號刑事裁定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編號56罪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10年5月19日110年5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7957、28905、3012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7957、28905、3012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923號110年度金訴字第923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29日110年12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923號110年度金訴字第923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2月9日111年2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512號編號1至6號,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951號刑事裁定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編號78罪名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10年4月21日至110年5月4日110年4月22日至110年4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9432、4130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9432、4130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139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139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8日111年11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139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139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1月22日111年11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4844號編號7至8號,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139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