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9號聲請人 蔡政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蔡明雄 …之女」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蔡明雄…之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所為112年度司繼字第19號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蔡明雄…之女」之記載,係「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蔡明雄…之子」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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