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6843號債權人 蔡素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蘇廷俊蘇廷上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債權人就已經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訴訟標的重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第40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即明,故債權人據以請求之原因關係,如已經法院判決確定,債權人自不得以同一原因事實,重行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此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蘇廷俊、蘇廷上積欠其土地租金為由,聲請對渠等核發支付命令,惟上開債權債務關係,業經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85號判決確定,且其判決效力亦及於其當事人之繼受人,是依前開說明,即不得再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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