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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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重訴字第四四○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南門分行法定代理人 洪顯二 訴訟代理人 李易達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萬貳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捌萬柒仟玖佰陸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慕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周雵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