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1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339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相對人 陳麗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88,610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經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6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130元、測量費1,480元,合計88,61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