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85號原告 彭婉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09,089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781,091元【計算式:自民國112年5月31日起至113年11月1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781,09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6,090,1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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