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739號原告 許利美 訴訟代理人 李志聖 律師被告 林樹森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 律師
洪瑋彤 律師被告 林江山
吳林愛葉 林愛幸 林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書記官李登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