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41號當事人 陳冠璇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2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書記官林瓐姍┌─────────────────────────────────────────────┐│股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4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1│文麥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0│1│1000│無│├──┼──────────────┼──────────────┼───┼────┼───┤│2│文麥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0│1│1000│無│├──┼──────────────┼──────────────┼───┼────┼───┤│3│文麥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1│250│無│├──┼──────────────┼──────────────┼───┼────┼───┤│4│文麥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1│250│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