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小字第70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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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鳳小字第70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張簡旭文
被 告 潘鳳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
貳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一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八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
拾肆元自民國一○一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伍仟零玖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