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29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敬修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
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貳
仟零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清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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