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7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75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陳竹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伍萬零肆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及其中之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叁仟叁佰陸拾壹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