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宏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甲基安非他命結晶驗餘淨重零點零玖壹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徐宏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4213號、100年度毒偵字第6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甲基安非他命結晶驗餘淨重0.0914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914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9年11月11日草療鑑字第0991100030號鑑定書在卷可參,當屬違禁物無疑,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扣案之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包裝袋1個,因現今採用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此為法院審理毒品案件時所已知,則扣案之包裝袋1個既無法與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自應包含於上開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齡方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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