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四號
聲請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乙○○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存字第六一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六一九號聲請人所提供台灣土地銀行九十一年度第貳期土地金融債券,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券貳張(票號000000000、000000000),共計新台幣貳拾萬元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貳拾萬元之八十九年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甲類第三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一○五七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十萬元之臺灣土地銀行九十一年度土地金融債券二張為擔保,並以九十一年度存字第六一九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債券即將到期,急需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B民事庭法官黃綵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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