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055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楊雅如 債務人 陳柏諺
謝榕華
一、債務人謝榕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9,553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2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謝榕華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陳柏諺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