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財管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財管字第97號聲請人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乙○○上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路106之2號22樓)業於97年8月22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其繼承權,為處理相關稅捐事宜,聲請對被繼承人甲○○指定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業經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業經本院以98年度財管字第49號裁定選任 林柏瑞 律師為遺產管理人並確定在案,本院調閱卷宗核無不符,本件聲請並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書記官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