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61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97年度訴字第5246號及98年度訴字第830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民國│97年9月4日某時許│97年9月5日凌晨0│97年11月22日凌晨4││)││時10分許│、5時許│├──┬────┼─────────┼─────────┼─────────┤│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機關││察署│察署│察署││及案├────┼─────────┼─────────┼─────────┤│號│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7613│97年度毒偵字第7613│98年度毒偵字第1432││││號│號│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5246號│97年度訴字第5246號│98年度訴字第830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12月31日│97年12月31日│98年4月16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5246號│97年度訴字第5246號│98年度訴字第830號││決├────┼─────────┼─────────┼─────────┤││確定日期│98年1月22日│98年1月22日│9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