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四六號
原告 高金五 即祭祀公業 高積祥 之管理人訴訟代理人甲○○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存淦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