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欒榮經選任辯護人徐國勇律師
許淑惠律師右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五七四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欒榮經業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七日死亡,此有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死亡證明書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蕭清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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