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814號債權人 王漢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孫進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請求標的金額及其計算方式(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查本件債權係約定分期給付,如未有一期未付即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之約定,則僅得就已屆期部分為請求)。
二、債務人孫進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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