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蔡永清選任辯護人莊博文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
4年1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李璧君法官王憲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書記官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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