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9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4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獄政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96號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獄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本院
103年度訴字第496號裁定於103年5月19日提起抗告,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第一項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一、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抗告狀未表明相對人,應併予補正,並記載抗告理由及其證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王立杰法官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書記官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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