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簡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交簡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易緝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曉嵐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郁惠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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