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74號原告 徐順蓮 原告 張金翎 原告 許秦榕 前列徐順蓮、張金翎、許秦榕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國楨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安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捌拾伍萬捌仟零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捌仟柒佰壹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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