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緝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緝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95年1月26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7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書記官鄭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