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違約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六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洪祥 上列聲請人因與 張達明 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七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慧兒法官阮富枝法官陳光秀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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