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2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2187號聲明人 謝敏貴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謝敏貴係被繼承人 謝庭富 之姐,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6年12月21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明人謝敏貴係被繼承人之姐,被繼承人於106年12月21日死亡之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然依本院依職權查閱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查被繼承人有子女 謝佳珊謝玉惠謝婕翎謝修本謝昀芷 及孫子女 林莉媛楊紫綺楊芃薰蘇詠緁蘇睿謙許景翔 ,除謝佳珊、謝玉惠、林莉媛、謝婕翎、楊芃薰、楊紫綺、蘇詠緁、蘇睿謙、謝昀芷、謝修本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且為准予備查外,尚有孫子女許景翔於本件聲明人提出聲請時並未提出拋棄繼承聲明,此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7年度司繼字第315、344號卷宗查閱無訛。是依上揭民法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既尚有親等較近之孫輩許景翔尚未拋棄,則聲明人謝敏貴為被繼承人順序在後之繼承人,尚非法定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