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329號原告 鄭瑞祥 被告 鄭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之上訴、抗告應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第九十七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二節、非訟事件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否則即屬上訴、抗告不合程式、不合法。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包含非訟事件之抗告部分),未據依法裁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參,故其上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