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0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添壽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添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接受至少壹年之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並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9月13日判處有期徒刑11年,於101年11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3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徐添壽因成年人對具有家庭成員關係之兒童犯強制性交及強制猥褻等罪,經本院以101年度侵訴字第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4月及3年8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確定,有前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受刑人於101年11月6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3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90159621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相關刑事判決書、戶籍謄本、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家暴收容人防治家庭暴力專題演講紀錄表、個案輔導紀錄、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採納同意書、觀護資料一覽表、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STATIC-99等量表、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妨害性自主收容人輔導教育課程授課紀錄表、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審酌前揭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認受刑人之暴力危險性評估及再犯可能性評估均為低風險,然建議受刑人出獄後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至少1年,復記載受刑人犯案時有「老婆不在時女兒可以代替老婆」、「看到女兒洗澡後光著身體產生性衝動」之想法,足徵受刑人對於兒童或少年存在心態偏差及思想扭曲,爰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5款,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命受刑人應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接受至少1年之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款第5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紹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儀珊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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