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5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崁頂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曾福人 上列聲請人與 劉明義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本金為新臺幣168,000元、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7年11月14日之依據,並應提出帳務明細資料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