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翰脩具保人陳寶如上列被告因犯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收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320號、100年度執字第13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寶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翰脩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法院指定具保金額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陳寶如於民國100年1月28日繳納現金完畢後,將受刑人釋放,因該受刑人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13604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本院審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沒字第320號執行案件卷後,認受刑人經合法傳拘未到,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到庭,足見受刑人確實已經逃匿,依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劉國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隆成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