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92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王伯豪 相對人 劉陳 滿祝 即劉 秋平 之繼承人相對人 劉孟杰劉秋平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前段亦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對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而為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故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劉秋平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劉秋平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1年4月19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1年4月17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5之利息。
嗣債務人劉秋平於民國101年4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如未按月付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劉秋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624,570元及自104年3月23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自逾期日起六個月以內按放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加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債務人劉秋平於101年12月29日身故,其附表所示之抵押物已於民國102年1月21日,因繼承移轉登記與相對人劉 陳滿祝 即劉秋平之繼承人、劉孟杰即劉秋平之繼承人,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貸放及繳款記錄查詢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大雅區│ 上楓 ││231-4│建│52.00│ 劉陳滿祝 即劉││││││││││秋平之繼承人││││││││││、劉孟杰即劉││││││││││秋平之繼承人││││││││││ 公同 共有全部│├─┼───┼────┼───┼───┼──────┼─┼─────┼──────┤│2│臺中│大雅區│上楓││233│建│146.00│劉陳滿祝即劉││││││││││秋平之繼承人││││││││││、劉孟杰即劉││││││││││秋平之繼承人││││││││││公同共有全部│├─┼───┼────┼───┼───┼──────┼─┼─────┼──────┤│3│臺中│大雅區│上楓││233-1│田│842.00│劉陳滿祝即劉││││││││││秋平之繼承人││││││││││、劉孟杰即劉││││││││││秋平之繼承人││││││││││公同共有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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