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自字第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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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聲自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自字第43號聲請人即告訴人 蔡政安 代理人 黃國益 律師被告 朱長生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112年度上聲議字第7837號、第7838號、第7839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9號、第3358號、第3888號、第12852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准予提起自訴狀」所載。
二、按法院認為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又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第303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故倘被告死亡,因追訴之對象不存在,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即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查被告朱長生業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謝當颺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嫚凌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