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1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132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文炳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8月12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