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606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立輝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二編號2詐騙時間欄、交付時地欄、證據欄3.、附表三編號5偽造之私文書欄、證據欄3.內,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製作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二編號2詐騙時間欄、交付時地欄、證據欄3.、附表三編號5偽造之私文書欄、證據欄3.內之「104年」應更正為「103年(該偽造收據誤繕日期為104年)」。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製作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二編號2詐騙時間欄、交付時地欄、證據欄3.、附表三編號5偽造之私文書欄、證據欄3.內之「104年」顯係「103年(該偽造收據誤繕日期為104年)」之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梁宏哲
法官何俏美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