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74號上訴人乙○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請補正上訴聲明第2項(原上訴狀所載聲明第2項為「依原告所請裁定」,內容未臻明確)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書記官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