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調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簡調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車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基簡調字第194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車款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 李淑娟盧木生李元耀 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盧木生、李元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2,308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15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書記官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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