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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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4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8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法院所科之刑,雖已於民國99年7月27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供參,然刑法第53條關於複數裁判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並未限制業經執行完畢之罪刑不得定執行刑(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可資參照),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書記官王惠萍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稅捐稽徵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8年1月間某日│98年1月間某日│├────────┼────────┼────────┤│偵查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757號│字第2768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99年度基簡字第││││713號│101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5月19日│99年7月19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99年度基簡字第││││713號│1017號││判決├────┼────────┼────────┤││判決│99年6月21日│99年10月22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805號│字第28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