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交易字第10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06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培倫
王士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00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洪培倫、王士維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2人已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書記官鄭益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