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72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陳玟 錡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表:
本金序號本金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339元陳玟錡民國113年4月2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2.99%002新臺幣6029元陳玟錡民國113年4月2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4.5%003新臺幣16581元陳玟錡民國113年4月2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4.51%◎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