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20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正選任辯護人林添進律師被告張綵宸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 律師
張雅婷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林小刊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056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致欽
法官李蕙伶法官劉芝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