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7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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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782號聲請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海英俊 上列聲請人因與太星電業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9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高金枝法官李媛媛法官黃麟倫法官林恩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